有一家私募基金合伙管理公司(有PE双牌照)向社会个人私下签订“委托投资股权协议书”,合法吗?

2024-05-18

1. 有一家私募基金合伙管理公司(有PE双牌照)向社会个人私下签订“委托投资股权协议书”,合法吗?

 不合法。
     一、PE可以由两个GP。《合法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二、业绩考核可以按照一个GP管理的份额(即该GP负责投出去的资金)的业绩提取日常管理费和计算业绩奖励。这种考核办法的缺点是会造成两个GP恶意竞争,投资质量可能会出现问题。也可以按照事先约定按照固定比例进行分配。但后一种处理方法容易养懒人,而且责、权、利不对等。如果非要在两种办法中选择,可采取前一种考核办法,但LP的监控要加强,同时事先将管理的资金比例划好。
  三、出现两个GP也是特殊情况。应尽量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可能,可以将两个GP合为一个GP。两个GP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个GP。

有一家私募基金合伙管理公司(有PE双牌照)向社会个人私下签订“委托投资股权协议书”,合法吗?

2. 私募股权基金一定要托管吗

法律分析:除基金合同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基金托管并不是必须的。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合资公司吗

一、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条件
根据第七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以及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达成的政策成果,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二)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该境外实际控制人也应当符合上述第(二)、(三)项条件。
二、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应遵守的规定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除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然,需要提及的是,只要含有外资成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无论是何种类型,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资本金以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国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
(2)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的,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于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参照内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核查披露。
(4)认定实际控制人,并非单纯从股权比例上去认定,除了控股之外,综合考查其它的影响力因素,包括对股东会决策的影响、对董事任免的影响以及对公司实际经营决策的影响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合资公司吗

4. 为一个项目设一个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吗

您好,私募股权基金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从投资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摘要】
为一个项目设一个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吗【提问】
您好,私募股权基金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从投资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回答】
它的设立条件其中有: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回答】
看您的项目符合这个条件吗😊【回答】

5. 券商可以从事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业务吗

私募股权资金交由第三方托管是监管部门的基本要求,在潜意识里我们都会理所应当的把银行当作默认受托方。那么,除了银行之外,还有没有机构可以从事私募股权基金资金的托管业务呢?活跃于资本市场的券商是否可以呢?事实上,答案是肯定的。下面跟天使客具体来了解一下吧,看看有哪些券商具有此资质,了解下最新相关信息。

  已有消息称证监会机构部下发了迅速腾空最新一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不仅对“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内涵做了明确,同时表示证监会拟适时出台《证券公司主经纪商服务指引》,在该指引出台前,拟不再新增相关众多创造综合服务试点。目前券商的整个私募服务托管业务规模已达8000亿元,这也意味着,在新规出台空间前的这段过渡期内,这块8000亿元的蛋糕或被重新划分。

券商可以从事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业务吗

6.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管理多个基金吗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流程
对于新申请登记的机构,建议不要先急于自行或委托某些中介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上注册、填写信息并提交一些登记事项审核(比如高管人员信息)。原因在于系统上的信息应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保持一致,故需要根据定稿的法律意见书最终确定,以避免出现提交的登记信息与法律意见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形。
因此,我们建议,申请机构要做的
1、应是聘请专业的律师,协助其完成相关整改,并经专业律师验收查核以满足协会的要求。
2、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基本定稿后,申请机构就可以着手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或者“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进行注册,并根据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材料。根据协会于2016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运行相关安排的说明》,对于尚未在该通知发布之日前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注册账号的申请机构,应直接登录“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简称“新平台”)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等操作。
3、申请机构在系统上点击提交相关登记材料和信息,并上传和提交法律意见书。建议提交申请前,由专业律师指导申请机构仔细核对系统信息与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以保证一致性。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否则将夫去其法律效力。
4、在法律意见书提交后,申请机构将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资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5、就是等待申请结果。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除存在暂缓登记的情形外,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根据协会明文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人,应同时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当然,是否成功加入会员并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因为实践中管理人只有在产品募集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后才有可能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对于已被注销的机构,自注销之日起6个月内,其仍可通过注销之前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用户端,查询及下载之前的申请材料。

7.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管理多个基金吗?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十二)》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综上所述,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管理多个基金吗的解答是肯定的,但为了专业化的考虑,最好还是管理同一类型的基金比较好。在此要提醒的是,虽然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管理多个基金,但首要前提是管理人有从业资格且已登记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管理多个基金吗?

8. 私募股权基金该选择何种管理模式?

缘于发展阶段及社会文化背景等原因,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模式不同于国际通行规则的地方在于,中国的私募投资人对基金管理的参与度较高。规模较大的国有控股基金管理平台这样那样地受到了国有控制人或地方政府的过分关照,而不能完全按基金通行的规则独立运作;民营资本主导的基金管理平台又较深地打上了投资人自身特有的烙印,制约了基金作为专业化理财工具的独立运作,特别是第一代成功的民营企业家,对其拼搏得来的财富有着非常强烈的“看护”意识。他们总是希望能够亲自帮助基金管理人打理好自己的资产。由此,形成了目前中国四种不同的私募股权基金运营模式:一是投资人自我管理模式;二是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决策、共同管理的模式;三是借鉴欧美通行的管理模式,在管理人专业化运作的前提下,形成一种透明、有效的沟通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会议等形式,向投资人公开信息,满足投资人对基金管理的好奇与关心;四是投资人作为顾问委员会成员,管理人最大限度的征询顾问委员会意见的互补决策管理模式。 不同的管理模式决定不同的管理效率和管理结果。这些不同的管理模式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都有其局限性。中国式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适应了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初级阶段发展的现实需要和文化特点,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基金投资人的参与热情,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发挥管理机制灵活多样的优势,提高决策效率,同时也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保护投资人利益。这种特色,比较适用于规模较小、组织形式为创业投资、投资(管理)类的公司,对于一个真正面向市场,立志做大做强、专业化运作、商业化运营的基金管理公司来说,肯定是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第三种模式更合适些。